长江大学信息与数学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一年)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综合评分复审及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结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申请者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以及学年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相关要求见《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大校发[2014]169号)。
第三条 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导师初审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第四条 申请者按照综合成绩排名评选学业奖学金。
第二学年:综合成绩=学业成绩×90%+考核成绩×10%;
第三学年:综合成绩=学业成绩×40%+考核成绩×60%;
学业成绩=( )×70%+( )×30%;
考试成绩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
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10%+科学研究40%+学术活动40%+社会活动10%。
第五条科学研究加分细则
1、被SCI(SCIE)收录的论文记50分/篇。
2、被EI(期刊)收录的论文记35分/篇。
3、被EI收录的会议论文,计15分/篇。
4、在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上发表论文记15分/篇。
5、在非检索源发表的外文文章记15分/篇。
6、在普通期刊上发表论文记5分/篇。
7、以上论文研究生需为第一作者。
8、提交参评的论文或著作须附交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或录用通知;
9、发表或收录时间必须是在评奖学年度内;
10、 论文一稿多投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所有论文加分。
11、本项加分最高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第六条思想政治表现加分细则
1、基本分:(40分)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各项条例的同学,可获基本分40分。
2、获奖加分:(共20分)
(1)省级先进个人,加20分;
( 2)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优秀研究生团干部、校优秀共产党员,加15分
( 3)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团员、校学生活动积极分子、校先进个人,加10分。
奖项不能累计加分,以同类奖项最高级别加分为准。总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社会活动加分细则
社会工作主要指在校担任的面向学生的无报酬的工作,任期在一年以上,在社会上兼职不算在内;
1. 校研究生会主席加10-20分;
2.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加5-15分;
3.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学生党支部成员、班委成员加5-10分。任职加分不累计计算,以最高分加分分值为准。
4. 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如研究生大合唱、演讲赛、校园歌手大赛等活动,加1分。如果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国家级比赛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获得省级比赛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同类比赛不累计加分,以最高级别加分为准。
5. 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如运动会等,加1分。如果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获得国家级比赛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获得省级比赛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同类比赛不累积加分,以最高级别加分为准。
第八条学术活动加分细则
1、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1)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学术论坛加5分。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论文获得奖励的,加5分。
(2)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竞赛以学校组织为准),加5分。
如果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加20分;
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加10分;
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加5分;省级三等奖加3分。
(3)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加10分。
如果宣读论文,加10分。
第九条 申诉处理(限公示期内)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初选名单通过院网、院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将相关资料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如果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间向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院评审小组会及时受理并予以妥善解决。如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未尽事宜以《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大校发[2014]169号)为准。